宝安区
宝安区是深圳市辖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西北部,南海之滨。东与龙岗区接壤,东濒大鹏湾,与香港新界、元朗隔海相望;西濒珠江口,北邻东莞市。境内东至中南部多为350米以下丘陵
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房地产企业的扶持。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35%予以扶持。
(2)注册地在区外,项目地在区内,年纳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扶持。
(3)项目在区外,年纳税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2、对商贸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的商贸类企业(含大型卖场、现代物流、生态旅游、餐饮企业及专业市场等),年纳税50—300 万元(含5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3、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300 万元(含5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4、对工业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100—3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5、对其它类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 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6.对协税护税且纳税额1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7、对增长型老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不含房地产)
对年纳税额达100—500 万元(含100万)、税收增长在30%以上(含30%),年纳税额达500—1000 万元(含500万元)、税收增长在25%以上(含25%),年纳税额1000—2000 万元(含1000万元)、税收增长20%以上(含20%),年纳税额2000—3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含15%),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税收增长10%(含10%)的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扶持。
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措施
对年纳税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奖励经营者。
对协税护税者的奖励
对协税护税者按企业上缴税收(10 万元以上)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