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五一已实施
2013年8月30日,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通过,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保护是一项国际义务,我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履行。2001年我国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过程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不过,今后市民在电视上再也看不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了。从5月1日起都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此,刚刚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表示虽然有些遗憾,但申请成功毕竟能对企业商标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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