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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公告〔2014〕2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应当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提交2013年度报告。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商事主体),都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事主体中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的全部实行网上提交年度报告。即商事主体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提示填写、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中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形式提交年度报告的,需到辖区市场监管所(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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